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这一事件令人警醒。王波身为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丧失党性原则,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他的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政治生态,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这种违纪违法现象警示着必须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同时也表明,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不正,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总台央视记者 李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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