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过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表明福州市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迈出坚实步伐。其中拟公布福州海域船舶碰撞高风险警示区更是关键内容。通过明确警示区,能够提前给船舶运营者敲响警钟,提高他们在相关海域航行时的警惕性。这有助于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体现了福州市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以及在维护海上秩序方面积极主动的态度。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7日经审议,表决通过《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法规紧密结合福州海域“自然海况特殊”“海上设施特别”“港口及临港产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在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前提下,更有效管用,更具福州特色。
法规共七章内容,包括总则,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海上搜寻救助,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福州有多家大型造船厂,新造船舶需要试航。针对这一情况,法规增加规定,要求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
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福州海域船舶碰撞高风险警示区,会同海洋与渔业等有关单位开展该水域巡航执法、防范船舶碰撞宣传教育,提升船员规范航行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特殊水域禁止运输危化品船舶航行,包括禁止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船舶在长乐象屿码头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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