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子去世且无继承人时,其遗产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首先,会用于清偿该男子生前所欠的税款。这是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必要步骤。其次,要清偿他生前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合同债务还是其他合法债务都需从遗产中扣除偿还。在完成这些清偿后,如果遗产还有剩余,一般情况下会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会根据具体的规定和需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与处置;若该男子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剩余遗产则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确保了无继承人情况下遗产的合理去向。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围绕张先生因病身故后留下的20万元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展开,因张先生无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其遗产的处理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经了解,张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2024年3月,张先生因病去世,因其未婚且无直系亲属在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去世,也无兄弟姐妹)。张先生的姑姑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她声称自己在张先生生病期间照顾其生活起居,且在张先生去世后,帮忙办理了丧葬事宜,因此认为自己有权分得部分遗产,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理赔款。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鉴于张先生没有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鼓楼法院裁定,处理张先生的保险权益应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张女士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主张保险权益。该案需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由遗产管理人依据管理职责行使相关权利。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法官表示,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蒋成坚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