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汽车销售企业被责令整改,原因是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投诉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该汽车销售企业的这一疏漏,可能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投诉无门,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健全的投诉制度有助于及时处理顾客的不满,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警示其他企业应重视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畅通的维权渠道。
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对福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市商务局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