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作出驳回释放尹锡悦请求这一决定,这一事件无疑在韩国国内引起广泛关注和诸多影响。尹锡悦面临的情况必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与相关证据的考量。法院的这一裁定表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审查依据下,其不满足释放的条件。这一决定或许与尹锡悦所涉的各种争议事件相关,从政治层面看,它反映了韩国司法体系在处理涉及重要人物案件时的谨慎态度,也可能引发各方政治力量在后续的不同反应,同时在社会层面也会激发民众进一步的讨论与思考。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16日就尹锡悦方面申请的逮捕适当性审查进行审问后,决定驳回关于释放尹锡悦的请求。
据韩国媒体报道,尹锡悦方面申请的逮捕适当性审查于当天17时至19时非公开进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和尹锡悦律师团分别由3名检察官和3名律师出席。双方围绕公调处是否有内乱罪调查权、公调处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申请逮捕令是否违反管辖展开激烈辩论。
尹锡悦方面主张,根据《公调处法》,公调处不具备对总统内乱嫌疑的调查权,因此对尹锡悦的调查非法。另外,鉴于公调处没有起诉权,案件须移交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起诉,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拥有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起诉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尹锡悦方面认为逮捕令应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而非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签发。
公调处主张,调查与滥用职权有关的内乱嫌疑符合《公调处法》,法院已两次签发针对尹锡悦的逮捕令,是对公调处拥有调查权事实的认可。同时,尹锡悦居住地在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申请逮捕令毫无问题。
逮捕适当性审查是指被逮捕的嫌疑人以逮捕不当为由,向法院请求释放的程序。尹锡悦律师团15日就尹锡悦被捕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逮捕适当性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对嫌疑人进行审问,并在审问结束后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总台记者 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