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上新了”》
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迎来新变化。这一举措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新目录的更新有助于更精准地应对传染病的防控形势。在全球化背景下,新的传染病可能随时出现并传播,新目录能及时涵盖新兴的传染病种类。这有助于检疫部门在边境等关键环节准确识别风险,防止传染病的跨境传播。同时,对于国内的监测工作而言,能够让医疗和卫生防疫系统将更多精力聚焦于新纳入的传染病类型,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编制了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检疫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在原有的3种(鼠疫、霍乱、黄热病)基础上,增加了8种(埃博拉病毒病、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达到了11种。
监测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在原有的6种(疟疾、流行性感冒、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登革热)调整成了26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接下来我们用一张图来读懂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