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源发生了一起经营劣种子而被处罚的事件。种子质量关乎农业生产的根基,劣种子可能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品质下降等严重后果。当地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了这一经营劣种子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方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种子市场严格监管的决心,旨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能够在优质种子的保障下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也对其他可能存在类似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去年4月,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通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在罗源县某镇一农资经营部抽检到的某品牌水稻种子,经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水分实测值不合格。被抽检单位收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立即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批次种子为劣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罗源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该批次水稻种子,没收涉案水稻种子17袋(共8.5千克),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有关部门结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通过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江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