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即将实施。这一举措意义重大,将为闽城镇的燃气安全提供坚实保障。该办法明确了各类燃气企业、用户的责任与义务,从燃气设施的安装、维护到日常使用的规范,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它将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有效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居民的燃气安全意识,让大家共同参与到燃气安全管理中来,为闽城镇的居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新房装管道燃气须配“三件套”
《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该办法,新建居民住宅燃气管道用户,同步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切断装置、燃气安全软管等3种用气装置。
办法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道基础信息档案,完善管线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管道日常巡查制度。推广利用智能化巡查方式,通过加装物联感知设备,将感知预警数据实时汇聚到属地政府城市生命线监管平台。新建燃气管道应同步安装金属示踪线或电子示踪器,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建档。
办法明确,中压低压燃气管道两侧各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两侧各7米、高压燃气管道两侧各10米应划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占压管道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涉及第三方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燃气管道应设置清晰、明显、不易损毁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缺失或者损坏的应及时进行增补。
燃气经营企业首次向用户供气前,应当对其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4种情形的不得供气:燃气存放或者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等配件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已经安装但不能正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开展入户安检服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1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1次,其中用气餐饮场所每月检查至少1次并可视情增加。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配送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逐步取消用户自提。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同步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切断装置、燃气安全软管。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切断装置、燃气安全软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隐患及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应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对不符合用气条件又不配合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停气等临时安全管控措施。(记者 李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