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当庭宣判。据悉,三人因进购高仿蓝月亮洗衣液并对外销售而获刑并处罚金。高仿洗衣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一宣判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向社会传递了打击侵权行为的坚决态度。此类案件提醒着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了私利而进行侵权活动,以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3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因销售假冒蓝月亮洗衣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欲大量购进500g袋装洗衣液。被告人薛某某通过亲戚朋友得知该信息后,遂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联系。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看到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130万份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帮薛某某寻找货源。杨某通过被告人牛某某联系到省外一家能够生产高仿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的生产厂家,并通过微信将高仿蓝月亮洗衣液的事宜告知薛某某,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
2023年10月19日,薛某某以陕西冉氏万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单价2.9元,合同价款92800元。因上述产品生产厂家无法提供质检报告、生产资料等手续,经薛某某、杨某、牛某某合谋,将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质等资料提供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杨某、牛某某按照约定的地点安排生产厂家将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交付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支付货款92800元。薛某某收款后按照约定以每袋2.5元的价格与杨某结算货款,共向其支付货款80000元。杨某随后向厂家支付44800元货款,支付运费4700元,向牛某某转款10000元。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后,将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
2025年1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经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涉案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某、薛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被告人杨某、牛某某销售金额8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销售金额92800元。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予以销毁。
近年来,西安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惩处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2018年以来,共计受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刑事案件110余件,案值1.8亿余元,判处被告人196人,对11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金额5500万余元。另对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严惩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普及消费者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西安法院今年精心编写了《西安法院消费者权益刑事司法保护问答手册》,以问答形式,围绕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旨在帮助广大消费者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权曼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