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竟出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墓二卖”现象。一位男子满心悲痛地为父亲落葬,却愕然发现原本属于父亲的墓穴已立起了他人的墓碑。这无疑是对逝者及其家属的极大伤害,让他们在悲痛之中又增添了愤怒与无奈。墓穴作为逝者的安息之地,本应是庄严且唯一的,这种“一墓二卖”的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规范,不仅侵犯了逝者家属的权益,也亵渎了逝者的尊严。相关部门应迅速介入调查,依法严惩这种不法行为,还逝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老人去世后,施先生安排丧葬事宜时,却被告知15年前为老人购买的墓穴已被“一墓二卖”,并早已立上了其他人的墓碑。协商未果后,施先生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清明节前,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一份,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寿墓穴一座,使用期为50年,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墓穴维修保养,保持墓地的完整。同日,施先生足额支付了认购款。
今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施先生却被告知,其所认购的墓穴早于2013年就已被转售他人且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同时,该公墓内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这意味着,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墓穴,另行择期落葬。
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在庭审时称,因工作人员失误,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他人且已被占用,该公墓现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认可施先生会因此产生额外支出,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减处理。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他人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参考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当地丧葬事宜支出情形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即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也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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