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引发广泛关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无疑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和调查。从现场勘查、物证收集到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与调查,都在尽力挖掘线索。然而,是否穷尽所有侦查手段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警方会运用常规的刑侦技术和调查方法,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和证据;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某些因素的限制,可能存在一些难以触及的角落或被忽视的细节。但不能简单地认定侦查手段是否穷尽,而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和侦查工作的实际进展。无论如何,司法机关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符合法律和事实。
文丨朱顺忠
山西“订婚强奸案”4月16日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如何判断女子发生性行为时的意志如何?
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通过七个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在我看来,山西大同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
1,被强奸者体内没有查出精液,但是床单上有精液,就可以认定被强奸了。
2,处女膜完好无损,也可以被认定强奸了。我想法官的逻辑可能是认为强奸者的阴茎太短,你插进去了,但是没有捅破处女膜,那你怨谁?只能怨你的JB太短不争气!
3,山西的法官认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请问,一个人的意志谁可以100%获悉?意志是精神世界范畴,无法看到,无法获悉,更无法度量衡。那么,法官又是如何判断出“这名女子的意志如何呢?”
我曾经看过一份专业性机构给出的报告说,女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时,尤其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最爱说的一句话是“我不要,我不要,你混蛋,你个大坏蛋……”。请问山西大同的法官们:女性说这句话时,她的意志是什么?如果这个时候男性继续进行性行为,他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还有一些女性,性行为发生时内心(也就是真实意志)是极端讨厌、排斥这次性行为的,但是肢体上却配合这名男性完成了性行为。请问山西大同的法官,这名男性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还有一些女性,性行为发生时内心是接受的,甚至是愉悦的,但是肢体上是反抗的,语言上是不同意的,那么她的“意志”是接受这次性行为,还是反对这次性行为?如果意志是接受,表现形式是肢体语言反对,那么这次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侦查手段是否穷尽所有?
对于此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如果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答记者问中披露的涉案情节属实,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有问题。
在劳东燕看来,性的自主权是专属于个人的,并不因订婚或结婚而丧失,强制的性行为侵害了相对方的性的自主权。订婚在法律上并不意味着双方进入婚姻关系,双方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不能以订婚的地方风俗意义为由,否认强制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一次我并不同意劳教授的观点。
第一,我们争论的是,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插入”?是否射精和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是、也绝不应该是判断是否插入的证据和逻辑。
第二,现代医学完全可以检测出应有的证据客观存在与否。女士体内没有男性的精液,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能证明没有插入,同样也无法证明已经插入。
然而,现代医学能够对女性体内检测出的成分绝不仅仅是精液有否和处女膜是否破裂。更为重要的是,借助现代医学手段,完全应该可以检测出女性体内是否有男性分泌物和其他人体成分。比如,男性前列腺液和皮肤屑。
换言之,只要男性插入女性体内,女性体内不一定可以检测出精液,因为不是所有男性插入后就一定射精,即便插入女性体内处女膜也不是一定会破裂。
但是只要男性插入女性身体,现代医学手段就一定可以检测出男性分泌物(前列腺液)和皮肤屑。
第三,侦查机关并没有就此给出科学结论。换言之,侦查手段没有穷尽(疑似现有医学检测手段没有进行除精液、处女膜检测之外的、必须应该检测的其他检测)。
尽管法院提供了监控摄像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是在此案引发巨大争议和其他证据违反普通人认识常理之后,不能仅仅依靠辅助证据进行确认。
第四,此案在证据取得上明显不够充分,欠缺必要的证据闭环。仅仅依靠现有证据就确定嫌疑人完成了强奸的性行为,显然难以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