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期作出重要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进行了变更。这一举措旨在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通过调整,体现了我国在贸易政策上的灵活性和前瞻性,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产业安全,又为推动双边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决定将对相关产业和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引导国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也向世界传递出我国积极推动贸易平衡、促进共同发展的信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