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提供一下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这样我才能就“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进行200字左右的描述。“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在合同中,一方的付款义务以其收到第三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一般来说,其有效性存在不同情况。如果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在合理的范围内可能被认定有效。但如果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平的“背靠背”条款,或者其有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等情况时,则可能被判定无效。
近年来,在一些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合同承包方常要求加入“背靠背”条款,即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此类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近日,仓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背靠背”条款下款项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甲公司与乙公司曾签订《装饰入户门采购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合同同时约定,货款由第三方即建设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待乙公司收到丙公司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当批初验收合格且已对账完毕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之后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收到建设方丙公司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然而,乙公司随后以丙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抗辩称需收到建设方款项后再向甲公司付款,但背靠背条款系双方对货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付款期限的风险分担而非付款不能的分担。乙公司并未就其与建设方丙公司的对账结算情况、建设方向其付款情况及其向丙公司催讨情况进行举证,且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至今已近两年,已超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共担资金压力及付款期限风险的合理期待时间,故驳回乙公司因丙公司未付款而未能向甲公司付款的抗辩。(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