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这一受严格保护的时期,一名男子却无视法律规定,进行非法捕捞活动。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他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禁渔期的重视和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提醒着每一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避免因一时的私利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一些不法分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最终只能自食其果落入“法网”。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7月的一个深夜,福清当地渔民林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至福清市某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在林某船上查获九节虾、章鱼共计2.942公斤,以及电拖网一张、脉冲设备一台、电线一根、发电机一台等捕捞工具。当日,执法人员将查获的水产品放生。经福清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案涉捕捞工具具备电鱼功能,属于禁用渔具。经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12144元。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林某曾于2022年10月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两年内又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林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物品电拖网、脉冲设备、电线、发电机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怡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