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窦万贵一审被判死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治的威严。窦万贵背离党性原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他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应受严厉惩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这也警示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严守党纪国法,切莫因一念之差而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025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案,对被告人窦万贵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窦万贵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委书记,吐鲁番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阿克苏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阿克苏地委代理书记、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克苏地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矿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亿余元。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窦万贵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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