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于本月 10 日起印发了 4 项保租房配套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保租房的建设标准、租赁管理、租金补贴等,旨在提升保租房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这些政策,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享受到保租房的优惠,改善居住条件,缓解住房压力。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福州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为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福州印发4项保租房配套政策,本月10日起实施
符合4个条件可申请认定保租房
日前,市住建局、市自规局联合印发《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4项配套政策,自本月10日起实施。
保租房项目
需符合4个条件
此次新实施的《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合法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办法指出,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户型面积符合福州政策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其中园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重点面向本单位、本园区职工等特定群体出租,剩余部分应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项目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相关要求;房源应集中式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改建类项目还应符合《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符合这些前提
可申请改建保租房
《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城区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细则同时指出,4种情形不得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拟改建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等级C级、D级或可靠性鉴定为Ⅲ级、Ⅳ级的;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
园区配套用地
可建设保租房
《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工业(产业)园区内合法取得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可利用工业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列入收储用地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项目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福州市相关标准,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占比不小于8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
自有用地
可申请建设保租房
《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位于四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土地收储计划,并实际使用土地10年以上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建设模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建设,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利用整宗土地或宗地内部分土地新建、拆除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如遇征收或收储,土地按原用途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记者 李锦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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