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助力“海上福建”建设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以良法善治助力“海上福建”建设。会议还表决通过《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这两部法规都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舶所有人)负责制,船长(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规定出海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或船舶识别牌号,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加强乡镇船舶全过程监管,明确使用乡镇船舶应当遵守备案规定,不得擅自建造、改造、拆解、交易乡镇船舶;明确本省沿海范围内禁止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各类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同时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并对协助维护海岸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明确将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设备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纳入法律法规规范范围,规定制作智能驾驶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同时,明确地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地理信息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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