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国企副总近期被相关部门出具警示函,这一事件引起了多方关注。该国企在当地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副总作为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其被出具警示函反映出可能存在管理、决策或合规方面的问题。警示函的出具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其行为或工作中的某些情况提出警告,督促其及时改正并遵循相关规定。这不仅对该副总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警示作用,也让企业内部对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以及依法依规运营等方面进行深刻反思,同时也向其他国企起到一定的警示示范效果。
12月13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公告,厦门国贸资产管理常务副总经理邓长庆因存在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详情如下——
厦门证监局
关于对邓长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长庆:
经查,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投资经理未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2.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未有效隔离。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