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本应是便捷的购物方式,然而近日却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事件。一位消费者在网购中购买了一部新手机,然而 4 年前该手机就已被激活。这显然与新手机的定义严重不符。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判定,商家需承担责任,被判“退一赔三”。此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让消费者在网购中能更加放心。同时也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杜绝此类欺诈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购的“新手机”,竟然在4年前就已被激活,消费者据此起诉商家。近日,鼓楼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鼓楼法院查明,2024年2月,消费者林某在某科技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一台iPhone11 Pro手机,支付4999元。下单前,林某详细询问手机的相关情况,客服明确答复为“全新未拆封未激活正品,保修期从收货激活后开始计算”。然而,收货后林某发现,手机官网显示首次激活时间为2019年12月,比购买时间早了4年多。
林某随即联系网店,得到“凭发票可后台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的回复。但林某按流程操作后,手机官网的信息并未更新。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提起诉讼,要求网店“退一赔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产品重大信息。网店承诺出售全新未激活且全国联保一年的手机,但林某收到的手机早已激活且超出保修期。网店无法证明手机购买时间为2024年,也无法提供一年联保服务,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网店经营者某科技公司退还林某购机款4999元,并支付3倍赔偿共计14997元,林某需退还手机。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用虚假、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在电子产品销售中,激活状态是判断产品是否全新的关键。经营者明知产品实际状态却虚假承诺,应承担法律责任。电子产品销售领域存在“后台改写激活时间”等不良现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营者不能借此免除如实告知义务。“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既是对失信商户的惩戒,也是对诚信市场环境的有力维护。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商品信息、详细询问相关情况;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提供全面信息,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若遭遇消费欺诈,消费者可通过协商、电商平台维权、向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消协帮助等途径解决,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