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花爆竹零售管理规定的严格框架下,竟有店主擅自变更零售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和许可制度。监管部门秉持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迅速对涉事店主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有明确的安全考量,如周边环境、存储条件等。擅自变更可能会将危险引入不适当的区域,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带来潜在威胁。这一处罚也向其他从业者敲响警钟,警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可为了一时之便而罔顾安全要求。
今年3月,闽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
经调查证实,闽清县云龙乡翁某某烟花爆竹店经营者翁某某自行将其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烟花爆竹运至闽清县云龙乡某食杂店经营,其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闽清县翁某某烟花爆竹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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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