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结束后,出于个人事务外出取快递,当他返回工作场所途中不幸受伤。这本应符合工伤认定的一些情形,然而,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判定,此次工伤申请却未被认定。或许是因为外出取快递这一行为被认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不够紧密,亦或是在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细节或标准未满足。这一结果让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感到失望,他们期待着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与补偿,而此次工伤申请的不予认定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和范围的进一步思考。
男子赵某系某公司职工,日常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19时许,赵某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法院判决,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5月29日,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外出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郭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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