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男子因倒卖遗址文物而被判处刑罚。他无视法律规定和文化遗产的珍贵价值,将原本应受到妥善保护的遗址文物非法进行交易。这些遗址文物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传承,是国家和民族的瑰宝。该男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文化利益,破坏了历史文化的完整性。法律的制裁彰显了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违法倒卖遗址文物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处,以守护好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让它们在岁月的长河中得以延续和传承。
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结一起倒卖宋代民窑遗址文物案,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从江某某(已死亡)、孙某(已判刑)等人处收购从闽清县某乡镇民窑文化遗址盗挖或捡拾的文物瓷器。2022年7月28日,许某某通过中间人陈某某搭线买家邓某某,将家中持有的古董瓷器拍照发给邓某某挑选,在邓某某选中后,许某某将其中3件瓷器以3.1万元价格出售。交易当日,公安机关在交货地当场查扣白釉开片杯、黑釉瓷杯(均为一般文物)及青白釉花纹瓷杯(国家三级文物)各1件。民警顺藤摸瓜,在许某某住处查获68件瓷器,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权威鉴定,68件瓷器包含国家三级文物19件、一般文物36件、文物标本11件、非文物2件。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国家三级文物20件、一般文物38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许某某出售国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是犯罪既遂。许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许某某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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