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清市法院审结一起无接触会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7月,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且安全技术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与谢某驾驶的跨压中心实线的货车相遇。为避让货车,陈某所驾车辆碰撞到前方正常行走的杨某,导致杨某不幸身亡。陈某非但没有停车处理,反而逃离现场,并冲洗车辆肇事痕迹企图毁灭证据。当晚,陈某被警方抓获。
交警部门认为,双方车辆虽然在会车时并无接触,但事故发生是陈某、谢某双方过错共同导致,双方不当行为分别起到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因陈某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后,杨某家属对陈某、谢某、谢某所在单位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某认为事故与他无关,在交警通知后才知晓会车后货车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两车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交警部门也认定货车司机谢某无责,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包含事实与责任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陈某、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只要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薇 林灿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