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人同时就职于两公司的情况下,劳动权益主张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法官对混同用工规则的解读至关重要。混同用工可能导致责任界定模糊,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法官需明确两公司在用工过程中的实际关系,判断是否存在混同现象,如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若确属混同用工,劳动者可依据相关规则,向任一公司主张全部劳动权益,包括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这一解读为劳动者在复杂用工情境下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引。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劳动者为两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司法裁判。
2022年8月,小洁(化名)通过A公司招聘入职B公司,担任B公司网店客服,同时兼任A公司客服。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入职时,小洁仅与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2023年3月,因B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问题,小洁主张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她认为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A公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随后,双方争议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
法院查明,两家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小洁同时为双方提供劳动,并接受双方的考勤管理与工作任务分配,符合“混同用工、利益共享共担”的特征。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小洁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B公司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小洁主张A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承担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获法院支持。但对于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法院指出,小洁已与B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且混同用工下劳动者权益不可重复主张,故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闵丹丹 赵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