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在遭遇车祸后,最终获得了工伤认定。法院明确指出,即便他们已定居城镇,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务工农民”的身份。
这些超龄农民工,长期在城镇从事劳动工作,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当意外发生,他们本应得到应有的保障。法院的这一判决,彰显了对农民工权益的尊重与维护,让他们在遭受挫折时,能有法律的支持与依靠。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广大农民工群体的一种鼓励,让他们在城市的舞台上,继续发光发热,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城镇化进程加速,超龄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明确超龄务工农民符合条件时,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且定居城镇,仍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游某(女,1971年出生,农村户籍)进城务工多年后,于2018年在城镇购房定居,2019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游某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月,她被某物业公司返聘为消控员,双方签订《返聘协议书》,约定月薪3000元。
2023年8月26日,游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她无责任。她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工资记录、事故责任书等材料。2024年4月,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工伤),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游某超龄且定居城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认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虽在城镇购房并参保,但户籍仍在农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仍属于“进城务工农民”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超龄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法院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消除城乡差异,不能因此剥夺务工农民的法定权益。游某下班途中遭遇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业公司关于“劳务关系”的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诉求。此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并定居成为常态。司法实践中应关注实质用工关系,而非机械套用户籍或居住地标准。法官呼吁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年龄、户籍打折扣。(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功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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