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地审计部门在开展某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时,发现该县存在森林植被恢复费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问题。
审计发现,2018年至2023年间,该县累计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499.36万元,同期支出474.84万元。其中,98.77万元未用于林业生态修复相关用途,而是被违规用于支付县林业局外聘人员工资及日常公用经费,违背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专项管理要求。
发现问题后,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立即责成该县政府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并将挪用资金归还原渠道,今后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完成整改,挪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原渠道。
□案例点睛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十二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恒)